摘要: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农业大户”模式、“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和“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农户”模式这四种经营模式为主,通过对四种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发现,这四种经营模式各有特点,有着相同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同时彼此间也存在着紧密的演进关系,研究这四种模式,能为今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提供理论支持与帮助。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种经营模式 交易费用理论  

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已经历了近30多年的发展历程。当前,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已形成四种主要模式,分别是“农业生产大户”模式、“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和“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农户”模式(以下简称“四种经营模式”)。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业生产大户”模式是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小农户发展,最终小农户发展为农业生产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模式是让农户直接和农业龙头企业(主要是农业加工企业)进行对接签订合同;“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再与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合作;“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农户”模式又被称为“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模式,由农村基层党委直接成立集体经济性质或者混合所有制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展开合作。对这四种模式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我们明确今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方向。  

一、“四种经营模式”的共同理论基础  

四种经营模式虽然各不相同,但从经济学角度看却有共同的经济理论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交易费用理论。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市场经济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市场中的交易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保障交易实现的各种制度使用、安排及变更都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如果一项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交易费用太高,人们会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从而放弃原有的想法。”  

自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农村改革实行以来,小农户已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小农户既要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资经销商博弈,又要在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收购商博弈。但是,相对于数量众多的小农户,农资经销商和农产品收购商的数量处于绝对少数,而且由于他们更贴近市场,因此他们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由此导致小农户在和农资经销商、农产品经销商博弈时,农户的生产剩余有一部分被农资经销商和农产品经销商侵占,即农户在“两个市场”中同时承担了过高的交易费用。[1]这是引发“三农问题”“种地不赚钱”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即进行了一系列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探索。这四种经营模式要解决的共同问题,或者说共同的理论基础就是解决小农户市场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因此交易费用理论成为这“四种经营模式”的共同理论基础。  

二、“四种经营模式”特点对比分析  

1.农业生产大户模式  

发展农业生产大户模式的思路是:小农户在农资市场和农产品市场中已经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政府采取各种扶持政策引导小农户做大做强,小农户成为农业种植大户,凭借着自身的规模优势获得一定的市场议价权,就可以改变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降低农民的市场交易费用,让农民取得不错的经济收益。[2]这种模式在我国东北、西北地区等人口相对较少,人地矛盾相对不突出的地方获得了显著成效,而且已经成为当地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方式。  

这种模式虽然能够提升农民的生产者剩余,改善农民状况,但也存在着先天的不足,突出表现在:一方面,适合发展农业大户的农作物种类偏少。从实际情况看,种植的主要是粮食作物、部分油料作物和部分经济作物,不耐储存、不易保鲜的农作物不太适合发展农业生产大户。另一方面,农业大户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带动能力相对偏弱。一个村庄受制于土地面积,往往只能发展1-2个农业大户,这就导致一个县域内的农业大户数量一般在100左右,数量整体偏少,小农户和农业大户的合作方式主要是将土地流转给大户,合作形式单一,农业大户在农村产业振兴中的覆盖面有限,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能力相对较弱。  

2.“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思路是:在市场和农户之间引入农业龙头企业,让农户和企业签订交易合同。农户的市场交易费用变成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费用,再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来保障农民的利益,降低农民的交易费用。这种模式的实质是把农民面对市场的不可控的外部交易费用,内化为农民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可控的内部交易费用。http://www.pingkanwang.com  

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是降低了农户的市场交易费用。农民不再直接和市场打交道,而是直接和农业龙头企业打交道。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农户能够以一个固定的价格出售农产品,不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降低了农民的交易费用。二是农民能够全身心地投入生产。因为有了固定的销路和价格,所以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过度关注农产品价格波动和农产品的销路,只需关注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要求生产出符合企业要求的农产品即可。三是农业龙头企业获得了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企业不用再去市场上购买农产品,减少了中间环节,有的企业还通过发展订单农业,获取了质量比较高的供货渠道。四是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需要的农作物品种多、数量大,在这种模式下会有大量的小农户参与到订单农业的生产中来,相比单纯地发展农业大户,能够覆盖更多的农民,从而加快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步伐。  

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虽然农民外部交易费用已经内化为内部交易费用,但是交易费用并没有消失。当市场价格高于企业的收购价格时,农户就有违约的动力,直接去市场出售农产品获得更高收益;而当市场价格低于企业收购价格时,企业就会采取种种方式拒绝履行合同,从而导致农民的损失。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和农业龙头企业都有违约的动机,并且一旦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很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3.“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内部交易费用高的原因在于合同遵从度弱,如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农业企业不再和农民直接打交道,而是和合作社打交道,企业和农民的合同关系就从“一对众”变为了“一对几”甚至“一对一”。沟通的主体变少、沟通成本降低,企业与合作社之间的合同就能得到比较好的贯彻执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在法律上变得更清晰,从而降低了企业和农民之间的内部交易费用。  

这种模式是进入21世纪以来各地都在广泛推广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它有很多优点,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减少了农民的违约行为,降低了企业的交易费用。“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下双方违约成本太低,合同约束力比较弱。中国的农村仍然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村民之间多少都沾亲带故,相互间还存在着很强的道德约束力。引入“合作社”之后,合作社成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中介”,会对农户产生自发的约束力,企业和农民间的违约纠纷显著下降,降低了企业的交易费用。[3]二是减少了企业的合同风险,降低了农民的交易费用。合作社介入后,农业龙头企业只需和合作社签订合同,大大简化了合同履行的对象,降低了企业风险,企业与农户间的购销关系会趋于稳定,企业获得了稳定的供货渠道,就可以凭借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进行大规模的基建投资,不断壮大实力,和更多的合作社开展合作,收购更多的农副产品,吸纳更多的农民,农民总体上的交易费用就会逐步降低。  

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问题:一是合作社经营风险高。合作社往往都是由“村里能人”牵头成立的自发性组织,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有些“村里能人”因为各种原因,逐渐退出了合作社的经营,导致合作社的功能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些合作社因此而破产。二是合作社经营融资难。从银行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民间组织,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比较松散,一般采取“自愿入股、自由退出”的管理模式,合作社的法人制度不健全,合作社的信用水平低,金融机构向合作社发放贷款的违约风险较高,导致合作社难以从银行获得各类贷款。三是合作社经营脱实向虚。合作社的本职工作是组织农民开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但有个别合作社利用政策的漏洞开展违法经营活动,如利用合作社资格,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套取利润等。  

4.“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农户”模式  

这种模式即通常所说的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模式。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最早是在全面脱贫攻坚工作中提出来的,是确保农村贫困户按期全部实现脱贫的工作方法之一。这个模式的思路是:村党支部成员代表村集体注册成立合作社,村集体以集体资产等入股,农民以土地、劳动、资产或现金等入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这种模式里,核心的一点是以党的组织力提高农村组织力,以党的信用提高群众信心,以党的宗旨和纪律保证合作社“姓公不姓私”,为农村的共同富裕服务。本质上而言,这种模式就是用村党支部的信用来提升合作社的信用,让合作社守法、依规、扎实有效开展经营。[4]  

这种模式有别于其他模式,一是凸显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党支部在合作社中的主要作用是引导指导、提供保障、协调服务、监察监督等,做到“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包办、服务而不干预”,发挥党支部的组织力、号召力、引领力等核心领导和主导作用。二是村党支部成员在合作社理事会中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兼任合作社理事长、村委其他成员兼任副理事长等职务,合作社具体工作由懂业务的副理事长、监理等人员具体实施。三是合作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通过土地“三权”分置,实现土地参与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公平竞争,代表村集体和入社成员“抱团发展”。四是保障集体股份和社员股份占主导地位,保证村集体、入社社员的整体利益不受损失。在收益分配上,强调合作社大部分利润由集体和社员获得。  

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体制。它既发挥了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也发挥了基层农村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既有公有制经济的因素也有民营经济的因素,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它在服务广大农民,帮助农民增收等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四种经营模式”内生关系的简要分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四种经营模式”不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关的四种模式。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演化逻辑关系。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出于降低农民的市场交易费用的动机,各地政府选择了发展农业生产大户这种产业化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发挥了其历史使命,显著降低了部分农民市场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但同时由于受覆盖面小、适用条件高等问题而不能大规模推广。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中后期阶段,一方面各地政府逐渐树立起从“抓大”过渡到“管小”的思路,通过合作社、村集体、农业龙头企业这三种不同的组织形态,把农民层层包裹起来,从而实现了把农民和市场隔绝开来的目的,避免了农民市场交易费用过高带动农民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通过合作社、农村基层党组织把小农户有效地组织起来,用组织化的力量来和农业龙头企业谈判,用强大的组织保障确保合作社、村集体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立足、发展、壮大。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四种经营模式”的探索史,实质上就是改革开放后对小农户生产经营的再次组织起来的一段历史进程,是保障小农户主体地位、保护小农户利益的市场经济探索史。  

四、结语  

农业产业化经营经历了“四种经营模式”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发展乡村经济的重要抓手。今后,应继续围绕更有效地降低农民交易费用这个初心,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职能这个思路,围绕优化农业全产业链这个方向,深化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探索,不断创新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为实现乡村振兴这个伟大目标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孟潇,张红丽.交易费用视角下的农资流通模式比较分析[J].江苏农业科学,2014,42(4):413-416.  

[2]陶武先.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与着力点[J].中国农村经济,2004(3):4-12.  

[3]郭晓鸣,廖祖军,付娆.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性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比较: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7(4):40-47.  

[4]张心亮.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运行机理与发展进路[J].河南社会科学,2021(1):49-56.